香港廿三條首例 男子穿光復香港衫認罪

【2024年9月17日讯】

香港一名男子被控在今年六一二衝突週年,身穿「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衣服及佩戴寫有五大訴求的口罩,被控新煽動罪,為廿三條《國安條例》立法後首宗案件。被告認罪,還押候判。被告曾因在機場身穿光復香港衣服,而有舊煽動罪案底。廿三條立法至今,包括本案在內最少三人被起訴。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資料圖片,非當事人,2019年8月12日,赤鱲角機場

27歲無業男子諸啟邦被控在2024年6月12日五周年當天,在港鐵石門站附近遊蕩期間,身穿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句黑色上衣、並佩戴印有「FDNOL」字樣的黃色口罩,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以及「拒絕出示身份證」和「有意圖而遊蕩」罪。

諸啟邦今日在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即由李家超任命)、總裁判官蘇惠德主審的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1)(a)(i)條。

控罪指他於2024年6月12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特定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並公開展示該等陳述,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的人,對國家根本制度及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產生憎恨、藐視或離叛,以及煽惑他人企圖以非法途徑改變中央及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其餘兩項「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的控罪,則獲控方撤銷。

控方高級檢控官李庭偉讀出案情,指原訟法庭在唐英傑案中裁定「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可能帶有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意思,亦可能煽惑他人分裂國家。被告在今年3月於台灣訂製及購買涉案衣物,再帶返香港。6月12日當天上午11時50分,他已身穿該批衣物離開沙田小瀝源的住所,乘小巴往石門站,及至25分鐘後被捕,期間一直公開展示煽動性字句。

被告於被截查時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警員在搜身時發現,其黑色手提袋內載有一盒排泄物。

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諸啟邦承認知道在6.12周年穿著印有「光時」字句衣物的煽動意味及觸法性質。他解釋「光時」意指回復97年前英治時期、脫離中國管治,而「FDNOL」則代表「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認為兩者理念相似,故在6月12日這反修例運動的重要日子特意穿著,希望公眾記起2019年的社會事件。

警方在被告住所搜出長袖「光時」上衣,並翻查其手機及社交媒體,發現他曾向台灣T恤印刷店訂製「光時」及「港獨」衣物,以及穿著和手持相關旗幟與服飾的照片。諸啟邦亦供稱,案發當日隨身攜帶其排泄物,是打算向不認同「光時」理念者投擲發洩。

控方指被告有四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一項涉舊有煽動罪。去年11月他在機場離境時,同樣穿著「光時」衣物並藏有相關旗幟,最終承認「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及「管有煽動刊物」罪成,今年1月被判監3個月。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求情時提到,被告現年27歲,來自單親家庭,中六畢業後做兼職。辯方又指,雖然被告認為「五大訴求」與「光時」理念相似,但兩者實不相同。辯方亦援引47人初選案,高院原訟法庭並無裁定「五大訴求」涉分裂國家或屬非法,強調本案檢控基礎只是被告衣物上「光時」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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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亦提到,《國安法》下經修訂的煽動罪最高可判監7年,相比舊例大幅提高,但此並不代表法庭要按比例提高所有同類案件刑罰,理應只適用於最嚴重個案。儘管被告有相關前科,反映犯案非偶然,但量刑不能直接「用算術按比例加上去」。本案中被告僅穿印有特定字句的衣物,對國安的危害較間接,案發25分鐘內亦沒證據顯示有人受其煽惑。與法庭同日審理的另外兩宗《國安法》煽動案相比,本案犯案時間較短、散播範圍較窄,情節亦屬輕微。辯方冀法庭在判刑時考慮上述因素,並就被告認罪給予三分一刑期扣減。

總裁判官蘇惠德表示,雖然被告有前科,但並不認為他已屬慣犯,故不會以需要施加預防性羈押為由加重刑罰。蘇官解釋,「預防性羈押」源自英國法律,是指基於保障社會利益而判處較長刑期,但香港現行法例並無相關規定。

不過法官同時關注,辯方求情時指不應以國安為由判處預防性羈押,詢問辯方是否同意控罪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辯方同意控罪最終目標為維護國安,但指《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不包含施加預防性羈押此項考量。

法官續指根據案例,量刑可在保障社會前提下予以延長,但辯方認為國安已反映在公眾利益當中,煽動行為本身並非直接危害社會,而是透過鼓動他人分裂國家,從而間接導致社會衝突和暴力。辯方陳詞完畢後,法官表示需時進一步考慮,將案件押後至本周四(9月19日)判刑,被告須續還押候判。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通稱為廿三條/《國安條例》)第24條,本案所涉「煽動意圖」相關罪行,最高可判處7年監禁。控罪書亦顯示,本案由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負責。

根據最新修訂的《監獄規則》,干犯國安罪行的囚犯,在服滿三分之二刑期後要得到懲教署署長信納「不會危害國安」,才能基於行為良好而獲得提早獲釋。

除了本案,《國安條例》於今年6月修訂、新增處罰「煽動意圖作為」罪後,至今共有最少三宗相關檢控。惟首兩宗案件,包括諸啟邦及另一名被告區健威,港警國安處皆沒有主動發布消息。區健威涉及網上言論,案件將於周五(20日)再訊,屆時辯方或會就法例合憲性提出爭議。第三宗案件的被告涉嫌在巴士椅背寫下煽動字句,案件已排期在周四(19日)再提訊。

根據《香港國安法》,國安法指定法官由行政長官任命,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未經指定的法官不得審理此類案件。

案件編號:WKCC258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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