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囚犯原獲減刑 因廿三條難逃牢獄

【2024年3月25日讯】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嚴收國安犯獲釋條件。馬俊文被裁定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原應本周一獲提早出獄,卻因新例生效而被拒獲釋;成立法後首宗。懲教署稱按法例不設上訴。

維基新聞稍後會有23條專題詳細報道。

廿三條生效 國安犯減刑權被剝

被通過的廿三條修訂了監獄條例,影響囚犯減刑權利。「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被判國家分裂罪,囚五年,成為首例受影響者。

馬俊文被控於2020年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原判囚五年九個月,後上訴改判五年。他本應於本周一因監獄行為良好而減刑三分一提前出獄。

惟新修例列明,囚犯若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須由懲教署長信納減刑不會損害國家安全方可獲減刑,否則將不獲減刑。

國安犯不獲准提早出獄 香港國安條例生效後首例

馬俊文曾在2020年多次公開揭示「港獨」標語和叫喊「光時」口號,被判監五年九個月,其後上訴減刑至五年。

他原按規定可因良好表現而提早出獄,卻被新例阻撓。

新例修訂《監獄規則》,列明服國安罪刑人士除非獲懲教署署長認為減刑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能獲釋。

新例同時訂明,署長每年須覆核有關決定,但無提及囚犯能否就決定提出上訴或申請覆核。

懲教署表示,署長會審慎考慮所有相關法例及個案情況,確保公平處理,但現時法例未設上訴機制。  

外號「美國隊長」2.0的馬俊文,因被裁定違反《香港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入獄,原定可在今日(25日)提早獲釋,但早上未能如期出獄。

有前來迎接的友人,其後向懲教署了解,才知道因「23條」生效,馬俊文今天未能獲釋,暫未知何時可獲釋。馬俊文因連番叫喊支持香港獨立的口號,2020年11月被捕後還押,一年後被判囚5年9個月,後減至5年。

「唔知可以問邊個」 國安法修訂令囚犯難獲釋

今早九時左右,接馬俊文出獄的人士,已到達塘褔懲教所。一般而言,在囚人士在9時15分至30分便會出獄,不過,至十時仍未見馬俊文出獄。

接馬俊文的人致電福利官了解,約半小時後,福利官回電稱因「23條」生效的關係,馬俊文今天未能離開;福利官又指,是首次遇到相關情況。

消息人士質疑,「咩叫今日冇得放?係咪聽日有得放?定係一年後先有得放?(何谓今日无法获释?是否明日可获释?或是等待一年后才能获得自由?)」

他又說,在場所有人都沒有心理準備,「唔知可以問邊個(不知道可以問誰)。」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在3月23日生效,同時修訂《監獄規則》,訂明因危害國安罪行服刑的囚犯,須獲懲教署署長信納「不會不利國家安全」,方可獲行為表現良好的減刑安排,而在23條「生效前、當日或之後」被判刑的國安案囚犯均會受到影響。

馬俊文早年涉嫌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被判監五年九個月。他原應於本周一因為行為良好而獲提早出獄。

然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修訂了《監獄規則》第69條,列明若囚犯因危害國家安全罪服刑,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囚犯獲減刑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否則不得減刑。

基於此,馬俊文遭拒提早出獄。

新例同時規定懲教署署長須每年覆核相關決定。

惟該條文並無列明在囚人士能否就署長決定提出上訴或申請司法覆核。懲教署向《集誌社》指出,署長會按所有相關法例和囚犯案情等因素審慎考慮個案,確保公正處理,法例中無設上訴機制。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新例只有四天生效期,馬俊文未及申請減刑,或可申請司法覆核,質疑署方決定違反程序公義。

但大律師嚴康焯則認為,監獄規例訂明須每年覆核,故馬俊文或需等候一年後才能覆核,而國安委決定原則上不受司法覆核。

《有線新聞》據悉,懲教署暫未就修例向員工發指引。

另外,警隊已因應《基本法》第23條實施,向前線警員舉行講解會,介紹新例及須注意事項。並將開展相關訓練,確保執法人員能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責任。

《無線新聞》消息指,暫未見前線警察對特定罪行有更多提問,但會向前線開展相關訓練,確保每位警察在各自職責中能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反修例圖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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