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非法集結罪判60小時社會服務令

【2008年9月29日讯】 香港法會議員梁國雄及五名關注公屋租金的示威者,被控非法集結罪名成立,今下午於東區裁判法院判罰社會服務令60小時。

包括梁國雄在內共6人,去年6月3日,因不滿公屋的新租金政策,於是到當時在任的房屋及規劃地政局長孫明揚寓所外示威,其間和警方發生推撞,最後被控襲警和非法集結罪。但由於警員證供出現偏差,襲警罪名不成立,至於非法集結罪則成立,於今日宣判。

梁國雄表示願意承擔責任,請求裁判官輕判其他人,又表示不會為行為認錯。

裁判官指,在聽取辯方陳詞後,認為無需作出監禁式刑罰,在休庭考慮後,認為梁國雄是事件的始作俑者,因而要負上最大責任;至於區國權因為以打欖球方式撞向多名警員,也需要負上責任,最後梁國雄及他的助手區國權被判6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其餘4名被告則簽保2000元及守行為18個月。

裁判官林嘉欣在宣讀判詞後發表感想,他指,經過廿多日審訊,對各人的行為了解,認同社會要有人走在前線爭取權利,但她引用電影《暴雨驕陽》故事,指電影中的老師教學生不應受傳統約束要跳出框架,但也要在法律容許之內。裁判官認為,抗爭要理智,有時要力敵有時亦要智取。

但對於裁判官一番肺腑之言,梁國雄回應指,被顛倒的事情,只有力量才可以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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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本法,如果有議員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將會解除其職務。梁國雄這次判60小時社會服務令,無需監禁,即意味著梁國雄能如期宣誓,就任香港第四屆立法會議員。

至於梁國雄被控的「非法集結罪」與「非法集會罪」並不相同。非法集結罪和非法集會罪同是來自港英殖民地時代的《公安條例》,這兩項罪名是指集會遊行必須事先申請警方發給「不反對通知書」,否則便屬「非法」;而「非法集會罪」和「非法集結罪」分別在於量刑上,非法集會罪成立頂多警告,即使被檢控,罪也很輕,不會被判囚。而「非法集結罪」量刑則相對嚴重得多,據有關條文指:「若經公訴定罪,最高判監五年;循簡易程序則最高可判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年」。非法集結罪在過去港英殖民未正式使用過,但97主權移交後已連續多次針對社運人士使用此罪名,並成功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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