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雄非法集结罪判60小时社会服务令

【2008年9月29日讯】 香港法会议员梁国雄及五名关注公屋租金的示威者,被控非法集结罪名成立,今下午于东区裁判法院判罚社会服务令60小时。

包括梁国雄在内共6人,去年6月3日,因不满公屋的新租金政策,于是到当时在任的房屋及规划地政局长孙明扬寓所外示威,其间和警方发生推撞,最后被控袭警和非法集结罪。但由于警员证供出现偏差,袭警罪名不成立,至于非法集结罪则成立,于今日宣判。

梁国雄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请求裁判官轻判其他人,又表示不会为行为认错。

裁判官指,在听取辩方陈词后,认为无需作出监禁式刑罚,在休庭考虑后,认为梁国雄是事件的始作俑者,因而要负上最大责任;至于区国权因为以打榄球方式撞向多名警员,也需要负上责任,最后梁国雄及他的助手区国权被判60小时社会服务令,而其余4名被告则签保2000元及守行为18个月。

裁判官林嘉欣在宣读判词后发表感想,他指,经过廿多日审讯,对各人的行为了解,认同社会要有人走在前线争取权利,但她引用电影《暴雨骄阳》故事,指电影中的老师教学生不应受传统约束要跳出框架,但也要在法律容许之内。裁判官认为,抗争要理智,有时要力敌有时亦要智取。

但对于裁判官一番肺腑之言,梁国雄回应指,被颠倒的事情,只有力量才可以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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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本法,如果有议员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将会解除其职务。梁国雄这次判60小时社会服务令,无需监禁,即意味着梁国雄能如期宣誓,就任香港第四届立法会议员。

至于梁国雄被控的“非法集结罪”与“非法集会罪”并不相同。非法集结罪和非法集会罪同是来自港英殖民地时代的《公安条例》,这两项罪名是指集会游行必须事先申请警方发给“不反对通知书”,否则便属“非法”;而“非法集会罪”和“非法集结罪”分别在于量刑上,非法集会罪成立顶多警告,即使被检控,罪也很轻,不会被判囚。而“非法集结罪”量刑则相对严重得多,据有关条文指:“若经公诉定罪,最高判监五年;循简易程序则最高可判罚款五千元及监禁三年”。非法集结罪在过去港英殖民未正式使用过,但97主权移交后已连续多次针对社运人士使用此罪名,并成功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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