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法院通過消費券案 內政部將提前演練

【2008年12月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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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振興台灣經濟而施行的「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在今(5)日上午,幾經立法院的朝野協商後,正式通過,雖然民進黨團的「現金發放案」並未過關,但朝野雙方仍對此案的通過表示肯定。

在通過的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中,包含幾項台灣媒體特別提出的重點:

  • 消費券每人憑個人身分證與戶口名簿可領3600元;在明(2009)年3月31日前出生,並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領取。
  • 明年1月18日在14401個發券所統一發券,當日不能領取者,內政部會以造冊方式,要求未領者必須在元宵節後(2月10日)至4月30日前,在指定的郵局完成領取手續。
  • 未滿20歲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領。
  • 大陸配偶、外籍人士,由於檢驗不同證件的關係,由移民署規劃擇地領取。
  • 受刑人或被羈押者,則在看守所或監獄中領取。
  • 消費卷使用期限至明年9月30日;商家必須在明年10月30日前,完成所有現金的兌換。

為了因應消費券特別條例的通過,內政部也將在明(6)日,動用旗下百名員工,在內政部中央聯合辦公大樓進行「消費券仿真演習」,藉由演習以了解發放日可能出現的情況,並進行必要的因應措施。

而在今日立法院的表決中,也修訂了使用的範圍,除了合法登記之商家,消費券也已確定可當做公益捐款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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