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然侮辱罪」存廢問題 言詞辯論對峙

【2023年12月25日訊】

憲法法庭日前就「公然侮辱罪」條文是否違憲、舉行言詞辯論,法務部與聲請人馮光遠等人持相左觀點,聲請人主張應擴大政治性言論自由保障範圍。辯論歷時兩時半,法官許宗力稱將於三個月內宣判。本案爭點在於保護的法益與方法、網絡言論評價標準,以及是否以民事補償替代「公侮罪」刑罰。

中華民國憲法法庭,2009年

媒體人馮光遠曾因公開侮辱前文建會主委張得手,遭依《刑法》第309條「公侮罪」判拘役20日。他聯同作家張大春等人聲請釋憲重新審視此條文。他表示,政治性言論應受最大保障,該法過份限制政治弱勢發言。

聲請方律師李念祖指出,公侮罪條文定義模糊,過去法院判決亦時有差異,影響民眾法律安全。他主張應以民事賠償補足侵害,取代目前的刑事制裁。

代表法務部出席辯論的檢察司長郭永發則持不同意見。他表明,公侮事件涉案人通常為匿名惡意人士,受害者需要公權力制止行為及追究真相。若去除刑事制裁,將幫助網絡霸凌行為盛行。

林育賢法官質疑,單單罵粗口是否就構成侮辱;馮光遠等人表示,應起釋公民政治性言論空間。但法務部郭永發強調,名譽權亦須保障。侮辱性言論無助社會功能反而易引發暴力。他認為,除罪化可能造成有錢人任意攻擊他人。

辯論中,大法官多次質詢各方代表,圍繞保護的法益、評價標準等爭議點進行釐清。林育賢法官亦提出,刑罰是否可由民事補償替代。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質疑,若法益定義不清,便難通過明確性要求。郭永發則認為,刑法非壓制異議,而是維護公眾利益。

論戰中,大法官詹森林質疑,若案件成本高但案數多,為何法官要替法務部煩惱?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亦質疑條文法益定義不明確,難通過明確性檢驗。詹森林再問,言論若導致死亡是否構成傷害?

律師李念祖回應詹森林追問的問題,指出若用言語對他人言語侮辱到讓被害人「吐血」,是否構成傷害,涉及言論與行為之間的劃界問題,這對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問題,無法只因某些罵人言論導致人死亡而判定為不違憲。

聲請代理律師李念祖認為,此牽涉言論與行為劃分,是憲法保障必須回應的問題。法務部副司長簡美慧舉例表示,如果有人公開直指她為「婊子」,雖與事實無關但難免影響個人尊嚴。法務部簡美慧反駁,即使未連結事實,也會影響人性尊嚴。

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林育賢在意見辯論會上表示,國家花費大量資源針對是否存在侮辱性言論進行審查,同時也必須花費巨額成本執行數千元的罰金,應從整體利益出發來衡量此一問題。

而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則認為,一項法律如果無法明確區分法益,就無法符合法定性原則。並指出如果有人真誠認為對方為「娼妓」,國家不應以刑罰限制其內心真意的表達。

此時,大法官詹森林打斷問錢建榮,你認為可以當着眾人的面說她是娼妓?

最高法院法官說 「我真的這樣認為」 。他表示,一個罪行應當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然而,侮辱罪的界定存在模糊性,很難清晰地定義何為侮辱。

他說,如果某人真實認為他人是「娼妓」或「雜碎」, 是一個為何不能直接表達這樣的觀點?錢建榮法官認為,國家無權使用刑罰去懲罰一個表達內心真實感受的人。

他進一步解釋道,侮辱與誹謗之間的最大區別在於,侮辱常常懲罰說真話的人,而誹謗則懲罰說假話的人。對於以表達內心真實感受為基礎的侮辱行為,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去解釋另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他說這將導致有修養的法官難以接受,而比較粗俗的法官則可能能夠接受,從而導致不同法官對案件有不同的判決,有些人可能被判有罪,而有些人則被判無罪。

侮辱是對他人不尊重和輕蔑的表達方式,根據《中華民國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規定了「公然侮辱」可受到拘役或罰款等刑罰。中華民國憲法法庭是台灣的法院,監督憲法實施和解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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