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然侮辱罪”存废问题 言词辩论对峙

【2023年12月25日讯】

宪法法庭日前就“公然侮辱罪”条文是否违宪、举行言词辩论,法务部与声请人冯光远等人持相左观点,声请人主张应扩大政治性言论自由保障范围。辩论历时两时半,法官许宗力称将于三个月内宣判。本案争点在于保护的法益与方法、网路言论评价标准,以及是否以民事补偿替代“公侮罪”刑罚。

中华民国宪法法庭,2009年

媒体人冯光远曾因公开侮辱前文建会主委张得手,遭依《刑法》第309条“公侮罪”判拘役20日。他联同作家张大春等人声请释宪重新审视此条文。他表示,政治性言论应受最大保障,该法过份限制政治弱势发言。

声请方律师李念祖指出,公侮罪条文定义模糊,过去法院判决亦时有差异,影响民众法律安全。他主张应以民事赔偿补足侵害,取代目前的刑事制裁。

代表法务部出席辩论的检察司长郭永发则持不同意见。他表明,公侮事件涉案人通常为匿名恶意人士,受害者需要公权力制止行为及追究真相。若去除刑事制裁,将帮助网路霸凌行为盛行。

林育贤法官质疑,单单骂粗口是否就构成侮辱;冯光远等人表示,应起释公民政治性言论空间。但法务部郭永发强调,名誉权亦须保障。侮辱性言论无助社会功能反而易引发暴力。他认为,除罪化可能造成有钱人任意攻击他人。

辩论中,大法官多次质询各方代表,围绕保护的法益、评价标准等争议点进行厘清。林育贤法官亦提出,刑罚是否可由民事补偿替代。最高法院法官钱建荣质疑,若法益定义不清,便难通过明确性要求。郭永发则认为,刑法非压制异议,而是维护公众利益。

论战中,大法官詹森林质疑,若案件成本高但案数多,为何法官要替法务部烦恼?最高法院法官钱建荣亦质疑条文法益定义不明确,难通过明确性检验。詹森林再问,言论若导致死亡是否构成伤害?

律师李念祖回应詹森林追问的问题,指出若用言语对他人言语侮辱到让被害人“吐血”,是否构成伤害,涉及言论与行为之间的划界问题,这对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问题,无法只因某些骂人言论导致人死亡而判定为不违宪。

声请代理律师李念祖认为,此牵涉言论与行为划分,是宪法保障必须回应的问题。法务部副司长简美慧举例表示,如果有人公开直指她为“婊子”,虽与事实无关但难免影响个人尊严。法务部简美慧反驳,即使未连结事实,也会影响人性尊严。

屏东地方法院法官林育贤在意见辩论会上表示,国家花费大量资源针对是否存在侮辱性言论进行审查,同时也必须花费巨额成本执行数千元的罚金,应从整体利益出发来衡量此一问题。

而最高法院法官钱建荣则认为,一项法律如果无法明确区分法益,就无法符合法定性原则。并指出如果有人真诚认为对方为“娼妓”,国家不应以刑罚限制其内心真意的表达。

此时,大法官詹森林打断问钱建荣,你认为可以当着众人的面说她是娼妓?

最高法院法官说 “我真的这样认为” 。他表示,一个罪行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侮辱罪的界定存在模糊性,很难清晰地定义何为侮辱。

他说,如果某人真实认为他人是“娼妓”或“杂碎”, 是一个为何不能直接表达这样的观点?钱建荣法官认为,国家无权使用刑罚去惩罚一个表达内心真实感受的人。

他进一步解释道,侮辱与诽谤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侮辱常常惩罚说真话的人,而诽谤则惩罚说假话的人。对于以表达内心真实感受为基础的侮辱行为,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去解释另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他说这将导致有修养的法官难以接受,而比较粗俗的法官则可能能够接受,从而导致不同法官对案件有不同的判决,有些人可能被判有罪,而有些人则被判无罪。

侮辱是对他人不尊重和轻蔑的表达方式,根据《中华民国刑法》,“妨害名誉及信用罪”规定了“公然侮辱”可受到拘役或罚款等刑罚。中华民国宪法法庭是台湾的法院,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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