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變性手術被拒改身份證性別 香港終審法院裁定政府違法

【2023年2月8日讯】

香港終審法院裁定政府違法

跨性別人士遭拒絕更改身份證上性別,上訴至香港終審法院獲勝訴。法院裁定港府違憲,指更改身份證上必須接受整個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身份證性別標記的準則,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的權利。

上訴人展示身份證时被問及性別時經常感到困擾、羞辱及喪失尊嚴,認為政府侵害人身權利。

本案的爭論焦點是,現行政策要求跨性別人士在更改身份證性別前必須完成完整的性別重置手術,是否侵犯了他們根據《香港人權法案》受憲法保障享有的不受殘忍對待的私隱權利。

法院表示,目前改身份證性別的政策對跨性別人士施加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未有合理平衡上訴人權利和社會利益。

終院裁決香港政府違反了兩名跨性別人士的權利,包括他們的性別認同權利及身體完整權利,以及不受殘忍對待的私隱權利。

就女跨男而言,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涉及具高度侵入性的外科手術,以切除子宮和卵巢,並構建人造陰莖。此手術具有某些術後風險及可能產生併發症,且對很多跨性別人士而言並沒有醫學需要
——終審法院

本案兩名上訴人是女跨男的跨性別人士,其中一人謝浩霖切除乳房和接受荷爾蒙治療、有男性身體特徵,但無切除子宮和構建人造陰莖,按醫生評估不必進行其他外科手術,被入境處拒絕更改身份證性別。

因為他們跨性別人士身分證上仍是女性,這場爭取在身份證上「正名」的法律抗爭,謝浩霖他們約6年前入稟挑戰政策、兩次敗訴。

終審法院裁決不接受港府將完成整個變性手術作為更改身份證上性別的唯一行政準則,裁定其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的權利。指採取其他準則都不會令行政困難,大可列明接納哪些醫學證明書、杜絕可疑證明書。

本院並不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是更改香港身份證性別標記的唯一可行、客觀及可核證的準則。從該政策現行的醫學豁免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採取的不同政策可見,其他準則顯然可行且不會造成行政困難。如果採用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以外的準則,處長大可列明何謂可供接納的醫學證明書,以杜絕可疑證明書出現的可能性
——終審法院

終院五名法官頒佈書面判詞,認為目前政策確實對有關人士施加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未有在上訴人的權利與該政策所帶來的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終院稱,最常見的是跨性別人士的外表與身份證上性別標記不匹配,而不是性別標記與生殖器區域不匹配,因為現實中很少機會會展露生殖器區域。

終院表示,在大多數情況下,跨性別者不被允許改變身份證上性別標記,這導致了更多的混淆和尷尬,例如需要展露身份證給警察等,也使身份證上性別標記無效。

其次,本院並不接受處長須以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性別標記的準則以避免其他準則可能因跨性別人士的身體外觀與其香港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不一致而產生的一些行政問題。本院認為,導致問題的最普遍原因是性別標記與跨性別人士的外表不一致,而非性別標記與跨性別人士的生殖部位不一致。在絕大部分情況下,純粹因為跨性別人士未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而不准予更改性別標記,反而導致更多混淆或尷尬情形,也令性別標記喪失其識別功能。本院並不否認社會在不同範疇就如何適當地對待跨性別人士確實遇到不少實在及困難的議題,但解決這些困難的辦法一般而言與香港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無關。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一致裁定,規定女跨男跨性別人士必須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香港身份證性別標記的準則,違反上訴人在《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下的權利。

終院稱,大多數普遍情況是跨性別者外表和身份證性別標記不一致造成混淆,而非跨性別者生殖器官引起問題,例如以男性打扮示人的跨男進入女廁,會引起其他女子或驚慌,但跨男進入男廁則不會引起別人注目。

終院認為,入境處以性別重置手術為更改性別的標準,沒在社會利益和個人權利之間平衡。終院強調,政策的後果就是將上訴人等人置於兩難,要在侵犯私隱和動手術之間抉擇,裁定上訴得直,頒令廢除「女跨男」的跨性別者要完成手術才能更改性別的規定。

有香港跨性別權利組織促請香港政府入境處盡快公佈更改身份證性別的新準則,建議設立性別自我聲明制度。

獲勝的跨性別者謝浩霖表示,現在可過正常生活,到健身房使用運動器材等生活不會受辱,指出本案勝訴是香港性別平權很大進步,形容為「今天的結果,是遲來的公義,是慘勝」、一開始便不應發生,表示未來平權路仍遙遠。

謝浩霖表示,這一裁決是向前邁出的一大步,將對整個亞洲產生影響,因為除台灣外,亞洲許多司法管轄區仍不允許未經手術的換證。他希望這個判決能鼓勵他的盟友和各地的盟友們。

香港終審法院裁決「女跨男」在更改性別毋須完成整個變性手術。裁定預計對LGBTQ社區具有廣泛的影響,因為許多跨性別者認為要採取完全變性手術是不必要和有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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