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橋之家」院長性侵智障女院友敗訴賠83萬

【2024年3月27日讯】

前香港殘疾院舍「康橋之家」院長張健華,涉性侵智障女院友,被判賠約119萬港元,其中七成須由張健華支付。

張健華曾被控於10年前性侵「康橋之家」一名智障女院友X,因女院友精神狀態未能作供而無法起訴,律政司撤銷控訴。2018年,女院友母親代表女兒入稟法院,向張健華、康橋之家及其母公司智友集團索償。

警方於張健華辦公室內發現含有其精液與原告DNA的紙巾,張以打噴嚏或「口水滴落」作辯解,遭區域法院黃若鋒法官斥為荒謬。黃官認定張氏解釋無稽,裁定其實施性侵;原告被診斷為創傷後應激障礙與思覺失調症,證實性侵為直接原因。

呈堂證物包括一段由另一女院友Kitty在辦公室磨砂玻璃外拍攝的短片,官分析指顯示張彎身狀似環抱事主X,然後右手有些動作,持續約10秒,X其後移開,而張隨後的動作與將恤衫塞進褲頭或在弄褲頭吻合。

黃官在判辭引述事主X母的供詞指,案發當日X母探訪時,曾問女兒在院長張健華房間做了什麼,X回稱張「搗出陽具在弄(拎咗條嘢出嚟喺度整)」、「尿道口(整屙尿嗰度)」。黃官接納X母與事主X的對話證供,並給予全面考量。

黃官接納事主X母親與X的對話證供,認為不涉引導,給予全盤比重。反觀張健華證供多處不實,例如解釋為何需對話,為何在辦公室進行,以及案發時房門關閉,無其他職員在場等。

張健華曾聲稱案發前事主X憤怒地將飯碗丟向街頭,知悉X母親來訪,故將X引入辦公室,並承諾表現良好即賞糖果。黃官指雖張詳述其與事主對話原因,然他未能闡述為何需在辦公室房內、做手部環抱動作、房門緊閉且無他員在場下與X對話。

相反,黃官認為被告張健華並非誠實證人,其供詞在多方面均存疑。張稱案發前曾與事主發生口角,故叫她進房並承諾送糖果,但難以自圓其說,如何會在其辦公室與X進行,且房門緊閉且無其他職員在場。

判辭亦指,張健華首次供詞竟隻字不提案發經過,第二次才簡單交代,黃官指張無理由不在第一時間陳述爭議核心。此外,警方在張房查獲染有其精液及事主X DNA的紙巾,張卻稱可能由X打噴嚏或「滴口水(口水滴咗落去)」,黃官直斥言論可笑。

張健華在案中出庭作供,否認有性侵女事主X,質疑有人教唆X誣衊他;又辯稱警方檢取沾有他與X DNA的紙巾,是他在宿舍房間自瀆後遺下,不知為何會在辦公室出現,估計X曾在紙巾上打噴嚏或吐口水等,致留下DNA,並有人插贓嫁禍。

黃法官批評張並非誠實證人,其理據經不起推敲,未能說明紙巾上為何有他與事主X DNA;張稱被插贜嫁禍一說「極之牽強」,張解釋X在他自瀆紙巾上打噴嚏、吐口水留下DNA更是「荒謬」解釋。

被告張健華主張其涉案之精液紙巾可能為「插贓嫁禍」,然而,黃官認為,即便張與公司股東有糾紛,此說仍過於牽強。雖無法確認完整性侵過程,黃官信納張從長褲掏出陽具,接觸事主X私處並射精,且未獲X同意,導致X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及思覺失調症。

黃官指,康橋之家雖知張健華辦公處女院友樓層,未設閉路電視,監察不足。無資金也可用透明玻璃替霧面門,或規範男女獨處需開門,但均未實行,認為院舍失職,綜合七項賠償細則,原告可賠逾119萬元。康橋派代表領判辭,張未出庭。

黃官裁定,被告須賠償原告85萬元實質損害,及因創傷後壓力症及思覺失調導致的額外8萬元。判辭指,事主X因事件嚴重而不願說話、感到屈辱,終身無法回工場工作且需定期接受精神科治療。

最終,張健華及康橋須向事主X賠償總額119.4萬元,其中張健華承擔主要責任,賠償金額約83.6萬元。由於原告已與智友集團和解,此裁決僅涉及兩被告。

判辭提到,張健華在首份證供未提案發經過,第二份僅粗略交代,黃官認為無理由張不在第一時間交代爭議,張稱獲建議不需集中於責任的議題,是「極差理由」。張健華在盤問時,無法證明事主X在關鍵時刻發生其他創傷事件。

案件早前在區院審理時,事主X無法作供,由母親出庭作供,指女兒在事發後表現痛苦、哭泣及「連飯都吃不下(飯都食唔落)」,並稱張脫褲「整(佢)屙尿嗰度(在她尿尿的私密部位做出侵犯行為)」。

張健華於高院外強調無涉性侵女院友,擬將提出上訴。他認為,因自身無法律代表,被指涉風化案及欺壓智障人士,導致黃官對他有懷疑。他對另一女院友能拍攝涉案片段表示疑問,質問「為何另一智障女院友能拍攝?」「誰教她?誰給她手機?」

他堅稱「未有對女院友非禮」,並指出事發地點的辦公室設有磨砂玻璃,視線受限。他質疑另一女院友如何在事件期間避開CCTV的監視,並成功拍攝辦公室內的情況。

張認為索償方「無實質證據」,他們依賴的女院友拍攝片段「並非真實」,並質疑是「黃官自己加進去」。他表示,自己獨力應訴,而對方有律師代表,黃官「偏向對方,對我們這些,可能被人視為有損風化、欺負弱智人士,那黃官不信我,那無辦法呀。」

張健華就同一事件面對刑事檢控,於2014年被控一項「與精神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指他於同年8月10日,與精神無行為能力的21歲女子X非法性交。X在錄影會面中提到,張用陰莖插入其私處。警方另在辦公室內的垃圾桶,找到6張紙巾,當中的精液染有張及事主DNA。

雖撤刑事訴訟,事主X母親仍發民事訴訟,其證標準為「相對可能性」,較刑訴「無合理疑點」為低。法院如認定被告疏忽,被告須對事主負責,但敗訴不等於留案底,民事訴訟懲罰只限罰款、無監禁。

2016年5月17日,事主X因受創傷後壓力症及智障影響,無法出庭作證,導致控方撤銷指控。張健華申請訟費,原審黃官陳廣池認為張自身有嫌疑,並評語指出,控方撤銷指控是無奈之舉,此乃被告之「幸」,卻是受害人與社會之「悲」。

警方於張健華辦公室垃圾桶內取得含兩人體液的紙巾,張健華則否認性侵指控,稱紙巾源於宿舍房間自瀆後遺下,不知為何會在辦公室出現,估計有人插贓嫁禍,並教唆事主X誣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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