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金山中華總會館撤旗案原告勝訴
【2016年7月29日訊】舊金山的中華總會館纏訟三年的撤旗官司塵埃落定,舊金山地方法院本周判定撤旗決議無效,總會館的陳設必須恢復原狀。位於舊金山中國城的中華總會館,是早期美國華僑社會的樞紐,擔負了協助早期移民解決就業,法律,生活,教育等各方面問題的功能,十九世紀中葉成立,現有七個會館,各會館主席組成主席團,以總董為主席團主席,每兩個月輪值一次。
尊崇孫中山
中華總會館多年來一直尊崇孫中山先生,館內和屋頂都懸掛青天白日滿地紅的旗幟,和台灣當局的關係密切,但近年台灣政局變化,海外華僑和兩岸的互動關係也多次出現變數,一些個別的鄉親會館開始懸掛五星紅旗,形勢消長在各地的華阜顯而易見。
舊金山中華會館撤旗
2013年的5月25日,舊金山中華總會館輪值總董黃榮達在43位商董出席月會的情況下,投票表決商董提出的撤除總會館所懸掛的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幟的動議,結果在21票贊成,20票反對,一票棄權,一票下落不明的情況下通過,數日後就執行撤旗行動,而從未涉足中華總會館的中國駐舊金山總領館當時的總領事袁南生也帶領屬下首次訪問總會館。
對簿公堂
2013年6月,中華總會館的商董周達昌,關宗魯和張耀廷把黃榮達告上法院,聲稱撤旗決議違反會館章程。
舊金山地方法院星期一公布終結判決理由書,審理本案的法官麗貝卡·懷斯曼認定被告黃榮達移走和會館有長久歷史淵源的青天白日旗幟,只陳列美國和加州旗幟,違反了中華總會館的章程。
在判決理由書中,法官引述過去中華總會館類似提案的歷史,認定陳列國旗與否是構成章程所規定的重大事件,今後如有爭議,必須得到超過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商董的投票才能成立。
違反章程
代表原告的律師邵宜台說:「我們告的最主要的就是他們違反章程,第一個是國旗案本身是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必須有兩個人提議,四個人附議,這些條件都沒有達成,章程里所有要件都沒有達成。」
邵宜台表示,法官認定被告黃榮達在2013年3月25日宣布通過撤旗動議,撤走和中華總會館有多年歷史淵源的中華民國國旗的動議,是侵犯了他對舊金山中華總會館法定董事的信託與忠誠的責任。
決議無效
邵宜台指出:「然後他們決議的時候,連半數都沒有通過,事實上,重大事件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才能通過。」
法官因此宣布當日會議撤旗的投票,並沒有得到出席商董半數的票數,所以決議無效。
物歸原位
法官在判決理由書中要求被告將當年總會館召開會議後撤走的物品放回原處,據舊金山的星島日報援引被告黃榮達的看法以為,法官並沒有明說要將旗幟再度掛上中華總會館的屋頂,是否上訴有待商董會決定。星島日報還報導,代表被告一方的律師高釿表示,商董會是否要重新掛起被撤下的旗幟,是中華總會館的內部事務,他不便表態。
舊金山中華總會館的資深董事林炳昌表示,目前總會館的55位商董,都不是來自於台灣,新任的商董當中許多來自中國大陸,隨著老華僑背景的成員逐漸凋零,他擔心再度出現撤旗動議時,即使需要三分之二的票數,也將容易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