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国安法刊宪生效 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审判应当公开进行
【2020年7月1日讯】
港区国安法
系列报导
- 2024年10月1日 (星期二):立场新闻:郭伟健教你做记者
- 2024年9月30日 (星期一):雨伞运动十年
- 2024年9月21日 (星期六):香港新闻界发生历来最大规模滋扰行动
- 2024年9月21日 (星期六):红卫兵口号制片 港男认新煽动罪囚14月
- 2024年9月17日 (星期二):香港廿三条首例 男子穿光复香港衫认罪
- 2024年9月15日 (星期日):悼念七一刺警疑凶 港大学生会四人获减刑至15个月
- 2024年9月15日 (星期日):Category:廿三条
- 2024年9月7日 (星期六):Category:邓炳强
- 2024年9月6日 (星期五):反共纸媒香港大纪元时报停印
- 2024年9月5日 (星期四):香港教师:台风下坚持全校升国旗
港区国安法于7月1日刊宪生效,各级法院指定的法官负责审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除非涉及国家机密,否则审判应在公开法庭进行,所有判决应向公众宣布。行政长官经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障国家安全委员会和首席法官协商后,由各级法院法官指定“指定法官”。
- 特定情况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中央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驻港国安公署)报告的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 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区管辖确有困难;
- 出现香港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港区国安法》的严重情况;
- 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
在上述情况下,驻港国安公署应对《国家安全法》规定的案件行使管辖权。
除在极有限的情况下依法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外,驻港国安公署还应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包括分析形势、分享信息等。《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应遵守中国国家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并应接受中国国家监督当局的监督,驻港国安公署的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