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司法院裁定通姦罪違憲

今天(29日)當地時間(UTC+8)下午四點,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中華民國刑法》中有關通姦罪的規定違憲,即日起失去效力。

司法院憲法法庭

根據本次釋憲結果,《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22及23條,自解釋公佈之日起失其效力。同時大法官會議也宣佈,曾宣告通姦罪合憲的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本次釋憲案由身兼大法官會議主席的司法院長憲法法庭宣示,創下先例。同時,也開放民眾及記者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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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