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酒楼用盗版碟首次被判罚款
【2006年6月1日讯】
香港大埔大元邨一间酒楼,因使用盗版音乐视像档案以供顾客使用卡拉OK作娱乐之用,案件于粉岭裁判法院聆讯,裁判官判处两名被告侵犯版权罪罪名成立,判处罚款港币三万元并充公电脑、电视及喇叭等影音器材。而本案亦成为香港首宗中式酒楼被检控侵犯版权的个案。
涉案的酒楼是位于大埔大元邨商场的“聚宝海鲜酒家”,该酒楼共有三层。其中地下及一楼用作经营早、午、茶、晚市的餐饮及酒席,与一般中式酒楼所提供的服务无异。而三楼则被划作18间卡拉OK房,顾客在等位或等候入席时可使用有关的服务。
案情指,海关人员联同唱片公司职员于2005年11月1日晚上9时许,假扮顾客光顾该酒楼及使用其卡拉OK服务。当众人使用卡拉OK服务时,发现两首供应予某连锁卡拉OK集团的“独家试唱”歌曲,分别为《黑白照》及《蓝鞋子》,两曲均由邓丽欣所主唱,属侵犯版权之音乐档案。两天后,海关人员采取突击行动到该酒楼搜查,并检走酒楼的三台电脑及分别拘捕首被告酒楼董事及总经理谢锦辉及次被告酒楼的卡拉OK房控制员邹伟雄。其后,海关在该处发现的21台电脑中发现,其中两台电脑储存了77首最新的流行歌曲,被证实为侵犯版权的复制音乐档案,而第三台则负责计时及系统运作之用,另外18台则作为客户终端电脑。后来两名被告被控以“没有版权拥有人特许下,为贸易或业务目的,管有侵犯版权的复制品,以期作出任何侵犯版权的作为。”罪名,遗反香港法例中的《版权条例》。
辩方代表律师求情时指出,首被告已婚并育有三名子女,而被告一向支持保护知识产权,每年均为酒楼续领“香港作曲及作词家协会”的相关牌照,并要求酒楼员工购买正版音乐光碟下载至电脑。而酒楼的电脑所储存逾万个的音乐档案中,只有77个属侵权档案。而有关的侵权档案,乃顾客自携光碟到酒楼要求播放,但员工未有意识将档案下载使用至电脑后没有删除属遗例。鉴于法庭已把总值30多万港元的影音器材已被充公,希望予以轻判。最后,裁判官判处两名被告侵权罪名成立,共判处罚款港币三万元及充公上述之21台电脑及一批影音器材,共值30多万港元。
代表饮食界的香港立法会议员张宇人当知悉涉案酒楼被判罚款三万元后直言“阴鬼功”。他认为认为判罚对业界带来沉重压力。他表示以往顾客到酒楼消遣,酒楼只须把电视机转至无线翡翠台或亚视本港台便可。但近年电视转播足球比赛,不少顾客要求转至收费电视频道收看。另随市民娱乐选择较以往多元化,酒楼亦须提供其他娱乐供顾客使用,而卡拉OK服务只是其中之一。但由于酒楼所拥有的卡拉OK光碟及音乐档案属供不应求,酒楼末能经常随潮流更新其库存,故顾客多会携带自己的光碟到酒楼唱卡拉OK消遣。但倘若员工处理不慎,除了要面对刑事检控遭罚款外,亦须面对民事诉讼,以现时业界的经营情况,每月的利润也难以达几万之数,3万元罚款对业界可谓重罚。而香港餐务管理协会主席杨位醒则指出,现时中式酒楼使用盗版录像卡拉OK,已由过往至少70%降至现时约20-30%,大部分属中小型酒楼。他亦呼吁业界不要使用盗版音乐录像及电脑软件以保障酒楼自身的利益。
而海关发言人亦指出,自2001年4月1日起修订《版权条例》实施以来,海关连同此案共侦破了三十七宗有关在业务过程中使用盗版音乐录像的机构盗版案件。此案件为涉及中式酒楼的第一宗,其馀全部涉及卡拉OK及酒吧。根据《版权条例》,在末经版权拥有人特许下,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的目的作出侵权行为即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港币5万元及监禁4年。
香港司法机构案件编号:FLCC1185/06及FLS6317/06
消息来源
- 《储77侵权音乐档案海关放蛇揭发 首宗酒楼播盗版K歌罚款》(苹果日报,2006年6月2日)
- 《张宇人闻判:阴鬼功》(苹果日报,2006年6月2日)
- 《酒楼K房用盗版董事罚款》(东方日报,2006年6月2日)
- 《海关扮客检盗版 酒楼董事罚万元》(星岛日报,2006年6月2日)
- 《首宗酒楼用盗版碟罚款》(新报,2006年6月2日)
- 《酒楼卡拉OK用盗版 首定罪》(香港经济日报,200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