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终极胜诉 恢复邹幸彤“煽惑”六四晚会定罪

【2024年1月25日讯】

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被控在2021年煽惑六四镇压当日举行悼念晚会,原审罪成,被判囚15个月。香港高等法院前年裁定警方禁止集会并不合法,邹幸彤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至今日终审法院改为裁定政府胜诉,恢复邹幸彤定罪。在警方禁止下,2021年六四当晚维园没有举行晚会。六四期间香港维园悼念烛光不再。

邹幸彤是香港的社运人士。

悼念六四事件的烛光

5名大法官对关键问题,即被告可否在刑事审讯中挑战“行政作为”、提出“间接挑战”,例如以挑战警方集会禁令的合法性作为辩护理由,分成两大阵营。法律评论员黄启旸指,终院基本上以3比2大比数达成裁定,被告可在刑事案中挑战相关合法性。

根据判词,首席法官张举能等两大法官认为,若容争议禁令有效性,会削弱禁令的权威,对国安等构成损害,例如警方将不知可否拘捕不顾禁令者。常任法官李义等3大法官则认为,被告可挑战行政作为的合法性,不过指邹的理据不成立。

李义指出,警方的“主动责任”并不包括想方设法确保集会得以举行,强调主办方有责提出措施,并要说服警方,他们具有能力执行。李又指在本案中,完全理解警方不信服支联会有能力确保执行措施,维持公众安全,认为警方的禁令“显然合符比例和合法”。

邹由惩教押送至终院人员架设充气隧道、窗帘布

2018年的六四烛光晚会

2024年1月25日,邹幸彤早上九时多由囚车押送到终审法院。支联会前常委邓岳君、徐汉光等人到庭旁听。

正因支联会国安案还押的邹幸彤,早上由惩教押送至终院。她下车时,惩教在囚车出入口设置充气隧道,并使用灰色窗帘布,遮盖隧道与囚车的接驳位。

其后邹在早上9时48分进入正庭,她绑起马尾,身穿灰色大褛,并笑着和公众席的人挥手。支联会前常委邓岳君、徐汉光等人,都有到场旁听。

邹幸彤2021年6月4日早上被捕,翌日获释。警方指她涉嫌触犯公安条例,宣传或公布未经批准集结。

争议点:被告可否挑战警方对集会发禁令的合法性

本案上诉方为律政司,由副刑事检控专员谭耀豪、高级检控官刘允祥代表;答辩方为邹幸彤,由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大律师吴宗銮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以及海外非常任法官纪立信审理。

根据判词,邹幸彤在本案中,被控一项《公安条例》下的“煽感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原审时,她质疑警务处长对2021年六四集会所发出的禁令,是否具合法性。而是次律政司一方的上诉,则关乎被告可否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对行政作为或命令的合法性,提出“间接挑战”(collateralchallenge),作为其辩护理由。

在刑事程序中,“间接挑战”是指被告挑战某个行政作为的合法性,而该行政作为的合法性,与案中控罪元素不是直接相关。

5大法官理据不一但结论一致裁邹幸彤恢复定罪

判词可见,5名大法官对争议点的意见不一,但均达成同样结论,即律政司上诉得直,恢复邹幸彤原审定罪,并发还刑期上诉予原讼庭法官裁定。

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林文瀚均认为,本案中邹幸彤不可在审讯中挑战警方禁令的合法性;相反,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以及非常任法官纪立信,则认为可以挑战。

对于被告未来可否在刑事程序中,挑战行政作为或命令的合法性,判词未有明言。法律评论员黄启旸回应《法庭线》指,按判词,本案基本上以3比2大比数达成裁定,亦即被告可在刑事案中挑战相关合法性。

张举能引“民间电台案”:行政决定合法与否非必要控罪元素

张举能在判词中指,能否在刑事程序中挑战行政作为(administrative act)的合法性,关键在于它是否与该宗刑事案件相关(relevant)。

张引“民间电台案”为例,当时行政会议根据《电讯条例》不批准发牌予申请人,及后申请人无牌广播被控,并在审讯中挑战行会不发牌决定不合法,但案例指行会决定是否具合法性,本身并非必要的控罪元素,因此对刑事法庭审理该控罪,没有相关性,亦即不得挑战合法性。

张举能:《公安条例》设机制已平衡秩序和自由

张又指,只要行政作为未被司法复核撤回,刑事法庭就有可能裁定被告定罪。对于有案例认为,不可以仅因存在司法复核此选项,就剥夺被告在刑事审讯上挑战合法性的权利,张举能认为,问题的关键,最终在于“法例释义”(statutoryinterpretation)。

张引案例指,所谓“法例释义”,即诠释条文,须考虑其背景及目的。他指翻查《公安条例》,见在1967年社会严重动荡之时立法,之后分别在1995年及1997年修订。而条例针对公众集会规管时,明确指出“国安、公众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人权和自由”的重要性。

张认为,条例经已平衡两者,条文才会订为:若没事先通知警方,或被警方禁止,不得进行超过50人的集会;行使禁止集会的权力,须为最后手段;就禁止集会一事设上诉机制等。

而《公安条例》已指明,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对集会是否合法,有“最终”裁定(The determination of an appeal by the Appeal Board shall be final.),认为除非在司法复核上挑战成功,否则若容在审讯中争议,条文中“最终”一词便会废了意义。

张举能:如刑事审讯中重启争议 将削禁令权威

张另指,《公安条例》同时订出控罪(offence-creating provisions),若违反禁令,会危及国安、公众安全、公共秩序,和其他人的人权、自由。假如被告在刑事程序中,重启禁令有效性问题,亦会削弱禁令的权威,对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等构成损害。

他举例,例如这样做会令公众不肯定可否出席相关集会,而警方也不知可否对不顾禁令而出席集会的人士,采取合法拘捕或执法行动。张总结指,他认为刑事审讯中,被告不可以挑战行政作为或命令的合法性。林文瀚认同张的观点。

李义:被告应获容许 在审讯中就控罪挑战任何事

李义则指,他虽同意被告应恢复定罪,但理据与张举能有别。他认为,被告可以循“间接挑战”(举例指如有违法定程序等)和传统的合宪性挑战两个进路,挑战行政作为或命令的合法性,但认为邹幸彤的挑战理据不成立。霍兆刚、纪立信认同李的观点。

李义指出,邹幸彤在本案中,循“间接挑战”出发。李引案例指,在刑事审讯中,被告应获容许就其被检控的控罪,挑战任何事,因此逻辑上,亦应准被告提出“间接挑战”。

他指若挑战成功,例如它涉及必要的控罪元素,便可构成辩护理由;若失败,未能构成罪脱,则相关挑战也变得无关,应予驳回。

李义:警禁令与控罪元素相关 邹可挑战

李义认为在本案中,警务处长的集会禁令是邹面对控罪的必要控罪元素,同时是控方案情的重要部分,因为邹被控煽感的罪行详情,涉及“未经批准集结”,而集结是否被视为“未经批准”,与同一条例第9条“警务处处长禁止举行已作出通知的公众集会的权力”相关,因此邹可以在审讯中挑战禁令的合法性。

不过李义认为循两方面审视,邹幸彤的理据都不成立。

李义:警“主动责任”不包括 想方设法确保集会得以举行

就“间接挑战”,李义指,邹提出警方在条例下有“主动责任”,提出合理及合适的措施让公众集会得以和平进行,而非直接禁止;李指,邹一方认为警方没履行“主动责任”,因此警方的集会禁令是不符比例、无效。

不过,李义引终院案例指“主动责任”并不代表警方必须想方设法(devise a way),确保集会得以举行,指如警务处长经真诚考虑加入条件、但合理地认为措施不可行,条文并没约束他不可禁止集会。

李义又指,“主动责任”应理解为与警方一般权责有关,例如交通管制、人群控制,维护秩序,包括处理反示威等等,与邹所指有别。李续指,基本上应由集会主办方提出令人满意的安排,解释如何在无疑有重大公众卫生、安全风险下,举行公众集会。

李义:主办方有责提措施 说服警方有能力执行

李强调,是主办方有责提出可行的措施,并说服警务处长,他们具有执行的能力(It was up to them to identify realistic measures and to persuade the CP that they had the ability to enforce them effectively.)。

李又指本案的拟办集会中,预期涉及4至6万人参与,而时长以小时计,完全理解(it is perfectly understandable)警方不信服主办方有能力确保执行措施,在疫情之中维持可接受水平的公众安全。警方对此有宽阔的酌情权,而涉案的禁令“显然合符比例和合法”(The prohibition was, in my opinion, plainly a proportionate and legitimate measure.)。

而就合宪性挑战,李义认为,警方的禁令考虑了新冠疫情下,保障公众卫生安全,决定合法及符合相称性,邹的挑战亦失败。

涉案帖文由邹幸彤在Facebook发布,题为“烛光无罪 坚守阵地”。

邹幸彤原审罪成 其后上诉得直

2021年六四维园悼念集会,警方以防疫为由反对,时任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被指在Facebook及Twitter发布题为“烛光无罪  坚守阵地”帖文;并于六四当日于《明报》发表题为〈烛光承载良知重量  港人执著说出真相〉文章,呼吁市民参与。

邹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她不认罪,经审讯后,原审裁判官陈慧敏于2022年1月裁定她罪成,判监15个月,部分刑期与另案分期执行,总刑期22个月。邹提出上诉,高院原讼庭法官张慧玲,于2022年底裁定她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判刑。

《法庭线》裁院、高院判词及案件整合报道,见另稿

邹幸彤六四煽惑集结案 裁院及高院判词整合 终院将处理律政司上诉许可

2021 年六四维园悼念集会,警方以防疫为由反对,时任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被指在社交媒体及《明报》发文,呼吁市民参与,被控煽惑集结,经审讯后被裁判官陈慧敏裁定罪成,判囚15个月。邹提上诉,获高院原讼庭法官张慧玲裁定得直,撤销定罪及判刑。

本案牵涉《公安条例》下,警方就集会申请可行使的权力,包括被告可否在刑事审讯中,挑战警方所发出集会“禁止令”的合法性。《法庭线》整理裁判官与法官的判决理据,让读者了解争议点及法庭的裁断。

终审法院周四(8日)早上将处理律政司就本案的终极上诉许可申请,由常任法官李义、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陈兆恺负责。

邹幸彤六四煽惑集结案:原审及高院就 4 项争议的裁断

香港政府终极胜诉 社运人士邹幸彤煽惑六四晚会定罪恢复
能否在刑事审讯中挑战警方禁集会命令的合法性? 接纳控方所指,《公安条例》设有法定上诉机制

警方决定是否有效、有理据,应由上诉委员会及经司法复核申请解决,被告不得在刑事审讯中提出质疑

条文没清楚排除可于刑事程序提出质疑

市民被控时或没机会就“禁止令”上诉,应容许于刑事审讯中质疑合法性

警禁集会决定是否符合执行相称性? 集会自由并非绝对,不能以行使权利为名为所欲为,罔顾守法责任 《公安条例》要求警方考虑集会可否在施加条件下举行

警方只可在其他条件不可达到相关目的下,方可禁止集会

警方可否以“公共卫生”为理由,禁止公众集会? 属于《公安条例》中的“公共安全”涵盖的范围

引卫生署专家报告指,大型集会有机会扩大新冠病毒的传播

卫生署专家报告仅不建议涉及不戴口罩进食的大型集会

警方决定禁集会后才索取报告,作决定时未有考虑 警方没履行容许及便利集会的主动责任,未能确立“禁止令”的合法性

邹的帖文、文章内容是否构成煽惑? 内容明显具针对性,即使没有明确邀请群众到维园,文章主旨呼之欲出 认同原审裁定

目录

I. 事发:六四 32 周年警禁支联会集会邹幸彤网上发帖、《明报》撰文

II. 裁决:邹原审罪成判囚15个月 高院上诉得直撤罪

III. 本案在原审及高院上诉时官曾就4项争议作裁断

IV. 首项争议:审讯中可挑战禁止令合法性?控方:不得争论、另有法定上诉机制

V. 原审接纳控方说法 裁不可质疑法官指被控或没机会就禁令上诉 裁可质疑

VI. 第二项争议:禁止令是否符执行相称性?原审:集会自由非绝对

VII. 法官:警禁集会前没考虑可施加条件决定不符相称性

VIII. 第三项争议:“公共安全”是否涵盖健康风险和威胁?

IX. 原审:公共卫生属“公共安全”

X. 法官:警方决定禁集会前没考虑卫生署专家报告

XI. 第四项争议:邹帖文及文章是否煽惑他人?

XII. 原审:明显有针对性法官:认同原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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