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政府向時代廣場索償

【2008年6月18日讯】 香港政府昨日採取行動,入稟高等法院,指銅鑼灣時代廣場把地面公眾休憩用地出租,違反批地條款,要求九倉賠償。

政府指,時代廣場業主為了換取較高地積比率及額外樓面面積優惠,與政府在92年簽訂公用契約時,訂明要撥出用地給公眾使用。但自93年開始,時代廣場一直出租公共空間賺錢,違反批地條款。

時代廣場發言人表示,收費純粹是場地管理成本,符合與政府之間的契約背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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