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宣布就廿三條立法進行諮詢

【2008年10月22日訊】 澳門特首何厚鏵宣布,將展開國家安全23條立法,他稱,有關立法是對國家及人民的高度負責。

澳門特首何厚鏵宣佈就基本法《維護國家安全法》,即所謂23條立法,草案諮詢文本建議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當中最高刑罰為監禁廿五年。

何厚鏵指,中央沒有將內地的國家安全法伸延到澳門,澳門是自行立法,而為國家安全立法,是基本憲制責任。

有記者問到對中央政府的意見及批評會否違法,何厚鏵表示,若有關行為構成嚴重犯罪行為,才會構成罪行,但叫口號及寫文章批評中央政府,不會構成犯罪。澳門沒有修改刑法典,所以要構成嚴重罪行,才被控告。

澳門立法會議員吳國昌認為,原則上不反對有關立法,但部份條文細節有需要有清晰界定,不能含糊,以減少執法時的灰色地帶,例如「犯罪預備行為」上,會造成很大隱憂,執法時很可能只因為執法者個人情緒愛惡而定,因此很需要有清晰界定。

此外,草案亦列明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都要秘密進行審判,有評論認為應該加強審判透明度,以平衡審訊的公正性。

在何謂國家機密的定義上,亦有人認為需要清晰界定。

此外,澳門民主起動3名成員今日中午到澳門政府總部請願,表示要捍衛言論自由,反對以言入罪及政治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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