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非打壓新聞自由
【2020年9月26日讯】
反對逃犯條例修訂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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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將媒體代表的定義修改為已在新聞處的新聞發佈系統中登記的媒體機構。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稱這種做法不是為了打壓新聞自由。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社交網站發文,表示看到很多關於警方更改媒體代表定義的新聞。她表示「警方採用的新聞處新聞發佈制度是一個客觀、公開、無歧視的服務。一個平台,界定誰是媒體代表,並在警方行動時為他們提供特別安排,例如可以進入警戒區採訪,在特殊地點拍照,就像安排他們出席記者會採訪一樣」,質疑關於警方打壓新聞自由或篩選記者的説法。
林鄭月娥也表示新聞部的制度是加強政府與媒體聯絡,為媒體提供重要的服務平台。所有大大小小的媒體,以及本地、國內、海外的媒體都在該系統中註冊,並於2017年9月開通予純網媒。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在接受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採訪時也提到了這一安排,他表示「這將有利於真正的記者的採訪工作」。
鄧炳強說:「所有想採訪的人,包括穿黃馬甲的記者,『任何人』都可以繼續進行採訪,但他們和以前一樣,在橙色地帶之外。沒有甚麼區別,但實際採訪起來很方便。有些地方可以深入一點,進入。當我們在陽光下做任何事情的時候,有些群體會問我們是不是怕記者?我們不會,完全公平、公開」,「在過去的示威和衝突中,一些穿黃背心的人參與暴動、搶犯(搶走犯人)、阻礙警方行動,新的做法是客觀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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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媒組織批港警修改警察通例 打擊新聞自由,维基新闻,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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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警稱改傳媒定義無礙學生記者採訪,维基新闻,2020年9月24日
消息來源
- 關可為,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特首指做法非打壓新聞自由,無綫新聞,2020年9月25日。
- 呂佳蓉,港警修改記者定義林鄭:非打壓新聞自由,聯合報,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