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槍4年,法官判緩刑!

【2010年8月23日讯】高雄一名男子持有槍械四年多後被檢舉並起訴,但法官認為他雖持有槍械,然而未用來犯案,與一般擁槍自重的壞蛋不一樣,所以「情堪憫恕」,給他減刑並緩刑。

違反槍砲管制條例,並不是不能以「情堪憫恕」減刑,但要視情況而定,例如持有瓦斯槍、空氣槍,若當初向店家購買時,不知道具有殺傷力,本身有正當職業,又無前科紀錄,法官均會用「情堪憫恕」,甚至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此案成年被告持有改造槍枝長達四年多,若不想擁槍自重,或者拿來犯案,他大可丟棄,避免吃上重罪、惹禍上身,否則危害性始終存在,對他人構成嚴重威脅,其持有動機顯然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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