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裁定禁主張共產主義違憲
【2008年6月22日讯】 台灣司法院大法官20日裁定,人民團體法規定不准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規定,是限制言論自由,即日起廢除此規定。
過去台灣人民團體法規定,政府不准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的人設立人民團體,但司法院大法官認為,事前審查人民政治言論屬違憲,於是促成第六四四號解釋,宣告這規定即日起失效。
六四四號解釋撤除事前由政府審查人民團體政治理念的門檻,以保障人民言論及結社自由。
這表示,由現在開始,即使以台灣獨立、共產主義為核心主張的團體,都將可以在台灣成立。
申請釋憲的陳師孟,是蔣介石的文膽陳布雷的孫子,他在前總統陳水扁任內,曾擔任總統府秘書長。他主張「支持以和平方式,推動台灣獨立建國」,並在1998年,向台北市申請籌組「台北市外省人台灣獨立促進會」,但以違反「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的規定而被退回。
陳師孟因此提出上訴,但最高行政法院主管機關維持決定,陳於是申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
大法官認為,主張共產主義或者是主張分裂國土,都屬於一種政治主張,假如當成不准設立人民團體的原因,就等於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的權力,直接限制人民自由的基本權利。因為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組織政黨並無須事前許可。
除非政黨成立之後,有危害中華民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程序的行為才可禁止。
消息來源
- 台禁止主張共產主義法律被裁定違憲,BBC中文網,2008年06月21日 (16:38)。
- 台獨、共產主義禁設團體 違憲,聯合新聞網,2008年06月21日 (03:26 am)。[永久失效,無存檔]
- 人團法 禁止主張共產、分裂國土 違憲,中時電子報,2008年06月21日。[永久失效,無存檔]
- 禁人團主張台獨或共產 違憲,自由電子報,2008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