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红通?国际刑警组织干什么?

【2017年5月3日讯】

最近,中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发布的红色通缉令,不断成为媒体焦点。什么是红通?红通发布后,下一步是引渡吗?在美国受到红通的个人,在美国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呢?美国之音专访了接手过红色通知相关案件的美国与英国律师,解析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知和后续发展流程以及他们的人权意涵。

国际刑警组织秘书处设于法国里昂,拥有一百九十个会员国,是全球最大的国际警察合作与信息交流组织。中国公安部副部长孟宏伟为现任主席,任期四年。组织架构上,会员国设有国家中央局(National Central Bureau),通常由会员国的警察或调查单位人士组成。国家中央局也是各会员国与国际刑警组织活动的联系窗口。国际刑警组织力求促进国际之间警察的合作,包括没有邦交关系的会员国之间。

哪些国家喜欢发红通?

乔治.伯恩(George Burn)是英国执业律师,担任文森艾尔斯事务所(Vinson & Elkins LLP)国际争端解决与仲裁项目合伙人人。由于业务需求,经常涉及例如印尼等新兴市场。伯恩说,由于一些新兴市场的政府,不乏腐败问题,他代表投资人,成功挑战了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报。

红色通缉令(red notice)的直译是红色通报,也称红色通知,是国际刑警组织八种通知中的一种,以颜色和图像区别。程序上,会员国的国家中央局会向国际刑警组织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处如果认为没有违反章程或其他要求事项,就会依请求发布红色通报。

哪些国家常常诉诸红色通知呢?伯恩根据他前阵子查看的记录,对美国之音说,“(申请)高度集中于伊朗、土耳其和中国等国。…也正是…国际特赦组织或人权观察认为刑事司法系统很有问题的国家。”

以中国为例,道格拉斯.迈克纳伯(Douglas McNabb) 律师说:“中国是国际刑警组织190个会员国之一,所以如果他发布了逮捕令,当然有权请求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通,没什么不妥。前提是如果申请红通具备合法事由,这就没什么不恰当的。”

迈克纳伯处理国际刑警组织相关案件,经验老道,也在多所学校兼课。

由中国要求的著名红通名单,包括2015年3月启动的天网行动,通缉百名外逃人员。

大多数红通不公开

在中国外交部宣布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在美国的商人郭文贵发出红通后,有人在国际刑警组织网站上查不到这项信息,因此对北京的说法表示怀疑。

实际上,不是每个受到红通的人,都能在国际刑警组织官网上查得到相关信息。也就是说,网上查不到,不代表这个人铁定不在红通名单上。原因是,要求发布红色通报的国家,可以决定是否要在网上公布相关信息。

米歇尔.艾斯特伦德(Michelle Estlund)为知名刑事律师,擅长国际刑警组织相关案件。她对美国之音解释说,“大多数都是不公开的,也只有能进入国际刑警组织资料库的执法人员能接触到这些资讯。原因是如果有人被通缉,申请国似乎最常选择的是不公开发布红通,这样可以提升他们抓到那个人的机会。如果那个人知道自己被通缉而且有个公开发布的红通,他们出门旅行的可能性就小了,也就不那么容易抓到了 。”

基于多年经验,迈克纳伯律师也持相同看法。他说,“我个人得出的结论是,国际刑警组织设有公开资料库,这本身就是个招术。之所以这么认为是因为,一个人不知道自己有没有红通,但知道国际刑警组织有资料库,上网查自己的名字,因为信息是隐藏的,所以没有显示红通,于是他就出门旅行了,然后就被逮捕了。”

艾斯特伦德律师补充说,但是,有多少比例的红通是公开或不公开发布,这就不得而知了。

国际刑警组织的中立性与人权标准

国际刑警组织章程强调中立性,遵行国际人权宣言,禁止其介入出于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目的的活动。因此,艾斯特伦德说,国际刑警组织可以拒绝受理会员国源于政治或宗教性质的红通请求。

为什么国际刑警组织并非来者不拒呢?艾斯特伦德说:“国际刑警组织是一个执法单位。他并不支持违法的行为。因此,国际刑警组织的目标不是不管起诉或调查方式如何,只要捉住嫌疑人或是被通缉的人就好。国际刑警组织希望确保自己协助的是合法施行的执法行为。”

对红通的滥用

但是,伯恩表示,在实际操作上,红通常常被滥用,因为第三方,包括雇主、生意伙伴和金融机构在背景调查时会收到红通信息,即便当事人不在红通名单上了,伤害也不会消失。

伯恩说,“即便只是很短地出现在(国际刑警组织资料库),一个人曾经在红通名单上的这个事实还是会显现出来。这对当事人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而且他可能因为各种滥用不该成立的理由undefined,但是他们却将永久受到损害。”

艾斯特伦德律师认为,不公开但是又不应该成立的红色通报,对当事人杀伤力非常大,尤其金融机构做当事人背景调查时,会收到这些信息,从而拒绝和他们往来。

迈克纳伯也同意红通对当事人会造成永久性的伤害。

迈克纳伯则提到像是印度或阿联酋等国家,通过将民事案件归属于刑事犯罪,据此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发布红色通报。基于多年实务经验,迈克纳伯认为,“我认为问题出在程序,因为只要国家中央局请求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告,国际刑警组织就会照办。我觉得国际刑警组织没有彻底地调查请求的基础就直接发布红通。”

艾斯特伦德律师表示,据她所知,国际刑警组织内部有致力于改善的声音。她建议国际刑警组织依照各国人权与正当程序状态等标准,分层分级对红通申请做不同等级的审查,来减低滥用。她说,“国际刑警组织的会员国不该被赋予相同等级的信任度。”

红通人员是逃犯吗?

国际刑警组织本身不会发布逮捕令,红色通知也不是逮捕令,主要目的是通报全球各会员国警方,请求协助定位相关人士,遂行引渡要求。 红通发布后的具体实践,由红通名单上的人所在国家自行决定如何处理。

以美国而言,红通不会发生逮捕令的效果,因为美国宪法对于逮捕令,要求由法官认定有相当理由认为相关人员下了犯罪行为。 迈克纳伯律师对美国之音说,“从美国的观点来看,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红通,不具备相当理由。”

每个国家自己决定怎么处理红通,所以受到红通的人,在他目前所在的国家,不一定会被视为逃犯。但是以美国为例,在边境或是境内符合特定情况时,可能拒绝其入境或是将其遣返。

律师艾斯特伦德说,“如果你被通缉而且是红通目标,对于要求发布红通的国家来说,你肯定是被当做一名逃犯。至于发现你的国家会怎么看你,取决于该国怎么样看待红通,他们与申请国的关系怎么样,有没有引渡条约,等等。”

引渡与遣返

很多国家彼此间会签订引渡协议。而由于人权不良纪录或是死刑疑虑,国家之间不一定会签署引渡协议。 但是,即便没有引渡条款,不表示不会有相关合作。

以中美为例,迈克纳伯表示,美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引渡协议,和中国大陆没有相关协议。在中美没有引渡条款的情况下,美国会引渡相关人等到中国的机会比较低,中国如果希望美国引渡,美国也愿意谈的话,双方可以坐下来谈判,达成引渡具体某个人的协议,条件有可能包括中国承诺不施加酷刑,不会把引渡的人处以死刑,等等。

但是,迈克纳伯补充说,遣返属于移民范畴,所以就不一样了。美国有可能把相关人等遣返回中国这些没有引渡协议的国家。

艾斯特伦德解释,没有引渡协议,外交手段也可以达成效果。针对美国遣返或是不允许相关人等入境的做法,她表示了担心。她说:“我对此感到忧心,因为这么做的结果是,我们把这些人送往我们因为不信任而不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但是我们还是让他们去面对那边的司法制度。”

人权团体质疑声浪

中国公安部副部长孟宏伟担任国际刑警组织主席,引发国际特赦组织等人权团体担忧。国际特赦组织东亚部主任林伟(Nicholas Bequelin)在网上发表声明,认为有鉴于中国长期以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来逮捕异议人士和难民,孟宏伟出任该组织主席,敲响了一记警钟。林伟并主张,这个任命与国际刑警组织以国际人权宣言为职责不一致。

针对这项隐忧,艾斯特伦德从两个层面分析。首先,她认为国际刑警组织有正向的变革,尤其是她最关注的档案管理委员会(Commission for the Control of Files, CCF),从今年3月起有了新的宪章,组织和运作产生变革。

档案管理委员会是国际刑警组织内部的独立单位,处理当事人要求移除个人资讯的请求。决定过程与标准以往都是不公开的。艾斯特伦德说,所以她都得靠自己与其他律师的经验,还有非政府组织或媒体报导少数案件,来掌握动态。

但现在开始产生变化了。艾斯特伦德说,“现在,国际刑警组织,特别是档案管理委员会将公布这些决定。所以也许在一两年后,我们比较能够说,根据这些公布的决定,我们看到了一些变化。这是目前我们所没有的。我提到的这些过去一年来发生的改变,就是非常正面的改变。”

另一方面,艾斯特伦德表示,“一般来说,任何时候,任何组织由一位来自有人权问题或践踏人权的国家的人领导的时候,大家很自然地会担心说,这个组织也可能会受同样的问题影响。目前我还没有注意到这种情况。当然,我们听说了很多相关质疑,我觉得这个担心也是很自然的。但是如果问我有没有看到什么特定的(负面)情形?答案是否定的。”

迈克纳伯则对这位中国籍的主席表示敬意,不愿多做评论。

谈及国际刑警组织现行运作,迈克纳伯认为还是有优点的,尤其是当把一些国际上认为的罪犯绳之以法。

伯恩则认为国际刑警组织有结构上的问题。伯恩说,“我真心对他们感到同情,他们尽力了,但是他们卡在滥用系统的申请国以及国际刑警组织权利救济的架构之间,又没有资源好好处理这些议题。因此,他们的处境很艰难。”

国际刑警组织的概念来自于1914年国际刑警大会,1923年于奥地利维也纳设立总部,多次搬迁,1956年正式更名为国际刑警组织,1989年将秘书处迁至法国里昂。成立以来,除了发布红通,也促成多国警方在打击人口走私与象牙走私等犯罪行为的合作。在红色通知之外,还有协寻失踪人口的黄色通知,协助指认无名尸体的黑色通知,提供搜集犯罪情报的蓝色通知,给予犯罪人可能在他国重复犯下罪行的警示与情报的绿色通知,警告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疑虑的人事物或过程的橙色通知,寻找或提供刑事罪犯犯罪手法、设备和藏匿手段等资讯的紫色通知,以及国际刑警组织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报会员们被联合国制裁的个人或团体的特别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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